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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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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下列人士:
(a)
一名根据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香港法例第138章)
第3(2)(e)条由行政长官委任为管理局成员的卫生署医生,并由其出任主席;
(b)
二名由香港药学会提名的注册药剂师〔非公职人员〕;及
(c)
一名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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