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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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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下列人士:

(a) 一名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香港法例第138章)第3(2)(e)条由行政长官委任为管理局成员的卫生署医生,并由其出任主席;
(b) 二名由香港药学会提名的注册药剂师〔非公职人员〕;及
(c) 一名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