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管理局」)已通过在香港实施药剂制品良好分销规范(Good Distribution Practice;「GDP」)。
管理局已通过《药剂制品良好分销规范指引》(「GDP指引」)丶《业界指引:药剂制品良好分销规范指引》(「业界指引」)及修订《批发商牌照持有人执业守则》(「执业守则」),以推行药剂制品GDP。
GDP指引及业界指引将于二○二六年九月三十日正式颁布。于二○二六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後提交的批发商牌照及制造商牌照新申请,申请人须符合GDP指引,作为其中的发牌要求。
现有批发商牌照持有人及从事药剂制品批发业务的相关制造商牌照持有人而言,其牌照在二○二八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後续期时,会施加须符合GDP指引作为其牌照条件。经修订的执业守则亦将于二○二八年九月三十日生效,并会按《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第4B(5)条于稍後刊宪。
有关实施药剂制品GDP的更多资料,请浏览衞生署药物办公室GDP专题网页:
https://www.drugoffice.gov.hk/gb/unigb/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pharmaceutical_trade/
implementation_of_gd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