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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业及毒药 (批发牌照)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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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
药剂业及毒药(批发牌照)委员会根据
《药剂业及毒药规例》(香港法例第138A章)
第26条,执行下列职能:
(a)
在委员会认为适宜施加的条件的规限下,审议及批准批发商牌照的申请;及
(b)
在《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26条指明的情况下,撤销批发商牌照,在订明期间内暂时吊销批发商牌照,向有关持牌批发商发出警告信或更改施加于批发商牌照的牌照条件。
成员名单
主席
陈凌峯先生, JP
成员
陈泰夫先生
向秉中先生
许敏仪女士
蔡节礼先生
黄骐先生
秘书
刘满堂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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