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在委员会认为适宜施加的条件的规限下,审议及批准药剂制品制造牌照的申请; |
(b) |
在《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29条指明的情况下,撤销药剂制品制造牌照或在指明期间内暂时吊销药剂制品制造牌照丶向有关持牌制造商发出警告信或更改施加于药剂制品制造牌照的牌照条件; |
(c) |
在委员会认为适宜施加的条件的规限下,审议及批准注册为获授权人的注册申请或续期申请;及 |
(d) |
在《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30F条指明的情况下,取消获授权人的注册或在指明的期间内暂时吊销获授权人的注册丶向有关已注册为获授权人发出警告信或更改注册为获授权人所施加的注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