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师执业证明书主页> 药剂师的注册> 药剂师执业证明书 执业证明书《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条例」)第10A(1)条规定,注册药剂师「除非持有当时有效的执业证明书,否则不得在香港以药剂师身分执业」。 任何向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管理局」)成功申请注册为药剂师的人士,均必需向管理局申请执业证明书,并缴付相关订明费用,方可在香港执业。执业证明书的签发收费为港币520元*。 * 注:随时调整 执业证明书的有效期执业证明书的有效期如下:
续办执业证明书每年约九月,所有在药剂师名册上的注册药剂师均会获通知续办其执业证明书。
如欲获悉以上缴款详情,请参阅库务署网页。 注册药剂师可致电库务署热线(2845 8866)或透过库务署网页查阅缴款单的付款状况。 申请人如已缴妥订明费用,中央注册室在完成处理申请程序後,便会向该注册药剂师发出执业证明书,表明其可以在香港以药剂师身分执业。 推定条文任何注册药剂师一经妥为提出申请和缴付发出执业证明书的订明费用,即当作已取得该证明书。 电子执业证明书的认证特徵电子执业证明书与纸本执业证明书有同等法律地位。电子执业证明书带有数码签署和加密的二维码,以供验证。查询者扫描二维码即可进入管理局网站,核实电子执业证明书的内容(按此查看电子执业证明书样本及核实资料内容)。 未能成功续办执业证明书根据《条例》第7(3)(f)条规定,如注册药剂师再没有在香港以药剂师身分执业,管理局可指示删除该药剂师在药剂师名册内的有关记项。因此,如药剂师未有续办执业证明书,他 / 她会被视作没有在香港以药剂师身分执业,而管理局可在不另作通知的情况下,于药剂师名册内删除该药剂师的记项。 常见问题 (只限英文本版本)请按此查阅有关续办周年执业证明书及电子执业证明书的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