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導師/指導員須根據委員會就個別實習培訓領域制定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及準則為藥劑實習人員在培訓計劃期間的表現進行評核。導師/指導員將按季度評核實習人員的表現,並在一年實習培訓期內為每名實習人員撰寫共四份評核報告,再提交委員會審閱。同時,藥劑實習人員亦須填妥有關藥劑師實習培訓計劃的實習的培訓清單及評核表格,再提交委員會審閱。
11.藥劑實習人員必須順利完成實習培訓,並在四份季度評核報告中取得“常”(“Effective”)或以上的整體評級,方合資格註冊成為藥劑師。另一方面,如藥劑實習人員表現欠佳,例如在四份季度評核報告中任何一份取得“可”(“Marginal”)或以下的整體評級,或於實習培訓期間長期放取病假,其個案將會呈交管理局審理。管理局將決定有關實習人員是否須接受額外培訓,或執行管理局所裁定的其他行動。如該實習人員須接受額外培訓,有關培訓須在相關實習培訓季度的同一培訓領域內進行,額外培訓期以星期計算。管理局將按個別情況審理每宗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