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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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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则

除《药剂业及毒药条例》(香港法例第138章)的条文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如拟在香港以药剂师身分执业,须先向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注册。

申请人必须令管理局信纳其身分及良好品格,并且符合下文详述的资格丶考试及训练规定,方有资格注册为药剂师。

资格

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两项准则的其中之一:

(a) 在香港大学或香港中文大学修毕全日制课程後,持有该大学所颁授的药剂学学位;或
(b) 非本地申请人必须完成不少于三个完整学年的全日制药剂学大专教育课程,或具备同等学历,并通常于其完成教育课程的国家,已注册为药剂师或已取得注册为药剂师的专业资格。

考试

申请人必须通过管理局的三科笔试,即「香港药剂法例」丶「药剂执业」及「药理学」。各科考试均以英文进行。

申请人如持有香港大学或香港中文大学所颁授的药剂学学位,可获管理局酌情豁免通过管理局考试的规定。

训练

申请人如在香港大学或香港中文大学修毕全日制课程後,持有该大学所颁授的药剂学学位,须于香港接受管理局认可的训练,为期长短由管理局决定,通常为一年,当中包括可享有不多于四个星期的假期。 详情请参阅药剂师实习培训计划(适用於本地药剂学毕业生)

非本地申请人须已于其完成药剂学课程的国家或另一国家,接受相关的注册前训练,以及/或具备相关的注册後经验,合计为期不少于一年(包括可享有不多于四个星期的假期)。

该为期一年的注册前训练及/或注册後经验,须包括合计为期不少于六个月直接为病人提供护理服务(即在社区药房或医院药房提供服务)的经验。

申请人的训练及经验如少于一年,或可获管理局酌情准许参加管理局考试,并在通过考试的所有部分後,向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连同任何额外文件,证明其在该时间之前获取的训练及经验的合计期。如申请人的合计训练及实际经验仍未达到管理局的注册规定,便须于香港或其他地方,接受一段指明期间的管理局认可训练。

申请人在涉及直接为病人提供护理服务的环境中的训练及经验如少于六个月,或可获管理局酌情准许参加管理局考试,并在通过考试的所有部分後,向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连同任何额外文件,证明其在该时间之前,在涉及直接为病人提供护理服务的环境中获取的训练及经验的合计期。如申请人的合计训练及实际经验仍未达到管理局的规定,便须于香港或其他地方,在涉及直接为病人提供护理服务的环境中,接受一段指明期间的管理局认可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