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下稱「管理局」)已對「香港註冊藥劑師專業守則」(2017年版)(下稱「專業守則」)的第2.5.1節作出以下修訂: 原版: 「註冊藥劑師在未經病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披露機密資料,但如為了病人的利益而法律上容許這樣做,則屬例外。」 修訂版: 「註冊藥劑師在未經病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披露機密資料,但如被法例要求這樣做或法律上容許為了病人的利益而這樣做,則屬例外。」 以上修訂將由2025年8月1日起生效。經修訂的專業守則可於以下連結瀏覽,亦可於辦公時間內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46樓管理局秘書處查閱。 香港註冊藥劑師專業守則修訂版 (由2025年8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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