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已通過在香港實施藥劑製品良好分銷規範(Good Distribution Practice;「GDP」)。
管理局已通過《藥劑製品良好分銷規範指引》(「GDP指引」)、《業界指引:藥劑製品良好分銷規範指引》(「業界指引」)及修訂《批發商牌照持有人執業守則》(「執業守則」),以推行藥劑製品GDP。
GDP指引及業界指引將於二○二六年九月三十日正式頒布。於二○二六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後提交的批發商牌照及製造商牌照新申請,申請人須符合GDP指引,作為其中的發牌要求。
現有批發商牌照持有人及從事藥劑製品批發業務的相關製造商牌照持有人而言,其牌照在二○二八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後續期時,會施加須符合GDP指引作為其牌照條件。經修訂的執業守則亦將於二○二八年九月三十日生效,並會按《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4B(5)條於稍後刊憲。
有關實施藥劑製品GDP的更多資料,請瀏覽衞生署藥物辦公室GDP專題網頁:
https://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pharmaceutical_trade/implementation_of_gd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