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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業及毒藥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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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權條文
導言
引稱
釋義
毒藥表
本條例第22條的適用範圍只限於附表1
引伸應用關於毒藥須加上標籤的條文,並就附表6的毒藥放寬其規定
本條例第22條引伸應用於批發銷售等及放寬該條的規定
對某些藥物放寬本條例第28(3)條的規定
豁免遵從僅關乎附表1的條文
全面豁免附表2的物品及物質
對銷售毒藥的附加限制
對銷售附表3的毒藥的附加限制
對列載毒藥銷售商作出銷售的限制
禁止列載毒藥銷售商按照處方配藥
對銷售士的寧的限制
關於加上標籤及盛載毒藥的容器的補充條文*
在容器上加上標籤的方式
毒藥名稱的標籤
關於毒藥比例的詳情的標籤
“Poison”須以中英文標示
就某些物品而須採取的特別預防措施
銷售商的姓名或名稱及處所地址
盛載毒藥的容器的規格*
毒藥的貯存及運輸*
毒藥的貯存
毒藥的運輸
關於運輸附表7的毒藥的特別條文
關於機構的特別條文
由某些機構供應藥物予門診病人等
供應藥物以供在機構內使用等
在機構內貯存毒藥
列載毒藥銷售商
根據本條例第25條提出將姓名或名稱載入名單內的申請
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處所的註冊*
根據本條例第13條提出 將處所註冊的申請
(由2015年第2號第44條廢除)
毒藥及藥劑製品的批發經營*
以批發方式,銷售和供應毒藥或藥劑製品
藥劑業及毒藥(批發牌照)委員會
由持牌批發商或持牌製造商銷售毒藥*
持牌批發商或持牌製造商須備存的紀錄*
藥劑製品的製造*
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指引
發牌予製造商
製造須在註冊藥劑師監督下進行
獲授權人證明《指引》已獲遵守等
獲授權人名冊
申請註冊為獲授權人
註冊為獲授權人
將獲授權人的註冊續期
將獲授權人的註冊取消或暫時吊銷等
由持牌製造商加上標籤*
從事製造的工人不得令製品受到感染
持牌製造商在本質、純度、安全等方面的責任*
持牌製造商的處所*
持牌製造商須備存的紀錄*
藥劑製品及物質的註冊
釋義(第8部)
藥劑製品及物質的註冊
申請批准更改註冊製品或物質的註冊詳情
臨牀試驗及藥物測試*
就本部而言藥劑製品及物質的定義
證明書複本
影響決定註冊申請的因素
(由2015年第2號第61條廢除)
(由2015年第2號第61條廢除)
藥物的銷售
藥物成分組合的披露
在某些藥物上加上標籤
雜項
指明格式的權力
備存紀錄的期間
罰則
證明書、式樣及費用*
(已失時效而略去—2015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關於銷售、供應、標籤及貯存的限制根據第3、5、6、22及24條而適用的物質*
獲第8條豁免受本條例及本規例條文規限的物品
第9條規定僅可按照註冊醫生、註冊牙醫或註冊獸醫開出的處方而以零售方式銷售的物質*
在第14(a)條所容許的某些情況下有關毒藥比例的詳情說明
為本條例第27(c)條的施行而根據本規例第15條訂明的說明
在某些情況下銷售或供應即獲第4條豁免遵從關於須加上標籤的條文的毒藥
第21條規定為運輸而須特別加上標籤的毒藥
 
費用
毒藥表

下載《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 [PDF格式].